
债务人主管和其他控制人破产的责任(2017年7月29日第266-FZ号联邦法):对具体条款的评论
允许个人承担财产责任的附属公司或其他责任可能在破产纠纷中处于领先地位。与此同时,相关风险也是管理层(业务受益者)不断提出的主题之一。考虑到最近的变化(488-FZ)在很久以前被采用并且尚未完全执行,另一项与此问题相关的法律只表明其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同时,在不假装给出详尽答案的情况下,我想提请那些对破产责任感兴趣的人注意一些问题,然后再遵循他们的申请惯例。
1.法律引入了“控制债务人的人”一词(“破产法”第61.10条)。我会引用立法者只是为了方便感知。它指的是在破产标志出现之前或之前不超过三年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以及在仲裁法院接受承认债务人无力偿债的申请之后,有权发出强制性的指示。债务人执行,包括交易和确定其条件。
然后,法律规定“给予指示的权利或确定行动的能力”是什么。但是,在我看来,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规范的“可扩展性”可能是不方便的,债权人凭借与债务人的合同,有权影响所做出的决定。例如,在贷款协议中建立契约的银行;抵押权人影响抵押人与质押财产订立的交易;公司合同的贷方可以影响公司参与者或股东大会的决定。
如果是这样,那么其他所有债权人都会通过类似的法律规范获得将其竞争对手置于附属责任的机会,或者为此做出不成功的尝试。
顺便说一句,后来,立法者还指出,恶意,不合理,与通常的民事离职条件不同的行为,以及侵犯债权的行为将成为责任的条件。或者,采取行动以防止更多伤害。
这最后一个短语可能非常有价值,但也会造成困难。在什么时候确定?如何计算或多或少的伤害?未成年人或更大伤害的日期是否重要?
3.谁是控制人?我不会列出该法第61.10条第2款中提到的那些。所提及的授权代表(法律第61.10条第2款第2款)给我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最有可能的是,根据缔结的民事合同或命令(指令),可以将同一段落提交给根据特别机关行事的人。
但是,将官方立场(例如,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具体指示作为确定债务人行为的可能性的基础尤其令人愉快。
除了确定债务人行为的可能性之外,“以其他方式确定行动”这一短语,在我看来,给出了将这些人归类为法律第61.10条第4款第3项规定的控制的主要标准。 。该法律规定,这样的控制人应受益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3.1条第1款规定的人的非法或不公正行为(依据法律或组成文件,代表他们行事的人)法人实体)。
但是,我在这里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非法和不公平?如果不合理怎么办?因此,事实证明,不合理的行为不允许受益,这看起来很奇怪和有争议。此外,这样的好处会带来什么?促销或奖金?如果员工的标准工资在情况发生之前没有变化,可能会导致他的控制人职位,那么该怎么办呢?
5.名义董事现在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究竟。现在,他们可以帮助建立真正的控制人并获得免除附属责任。这种案件和法院的一方交易。
6.可以免除责任或减免责任(该法第61.11条第9款)。在这里需要论证和证据来确认营业额,合理性,诚信的通常条件(顺便说一下,是否需要谈论合法性?),没有伤害或希望防止更多伤害。我早些时候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
7.可以在破产案件的任何阶段提出将控制人员绳之以法的申请(该法第61.14条)。申请可以在破产案件之外提交,即使法院因缺乏资源承担相关程序的费用而终止诉讼程序。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为3年(有各种因素会影响学期开始的确定,但稍后我会触及)。
8.此外,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指示有兴趣,这与在提交的申请中界定信息的必要性有关,该申请允许合理假设被告是控制债务人的人。然而,这是合乎逻辑的,但在这样的最小范围内考虑的仍然不清楚。特别是在申请人证据有限的情况下,以及“在我看来被告是控制人”这样的短语。使用。
9.在我看来,该法第61.16条第4款有一个奇怪的说法,即被告未能提交答复可能是重新分担举证责任的一个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表明被告证明没有理由使他承担附属责任。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结论,默认情况下,原告是为证明没有理由提起附属责任而招致的。它看起来很有趣。
目前为止就这样了。最有可能的是,它会继续下去。稍后我们将公布应用2017年7月29日第266-FZ号联邦法的材料和做法,涉及债务人的主管和其他人作为破产控制人的责任。
2019年1月15日
大卫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