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г.Новосибирск

平行进口:打破规则

灰色进口:找到最优惠的价格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不存在“平行进口”的法律定义。同时,根据既定惯例,平行进口通常被理解为意指品牌商品进入一个国家的领土,在该国家,品牌所有人或其他实体未经所有人同意而出售此类商品。

现在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平行进口的特征。

首先,进口商应被理解为进入原始商品的实体,而不是品牌经营者(官方经销商,经销商等)授权的实体。

其次,进口商品应有识别(唯一)标识。

第三,商标所有人的进口许可(启动授权)应该丢失,即进口商和所有人没有合同关系。

让我们看一下俄罗斯企业家参与的经典方案。

一位俄罗斯企业家在国外旅行,他/她购买了一批原始商品,以便在俄罗斯市场上进一步销售。企业家的动机是降低成本,寻找最佳交易和适当的商业条款。

事实上,从官方经销商那里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的利润远远低于为第三国支付较低的生产者价格。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家使用“平行”而非官方销售渠道(通过其居住国的官方经销商行事)。这就是整个计划的名称 - “平行进口”或“灰色进口” - 来自。不可否认,这部分材料只是对读者已知的信息的确认。

让我们进一步探讨最有趣的问题。平行进口在俄罗斯联邦是合法的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用于考虑问题的主要概念开始,这是用尽原则。

这个原则基本上可归纳如下:如果所有者出售(启动进入民事流通)他的商品,他就失去了进一步向其新所有者指示其销售条款的权利,提出因侵犯该商标权利而引起的索赔。 (例如,赔偿要求)并阻碍进一步转售商品。

建立这一原则源于希望在所有者和政府(社会)的利益之间提供平等。

有三种类型的用尽原则(以下简称EP):国家,国际和区域。

国家原则规定只有在将商品在国内流通的情况下才能用尽独资经营者的权利。无论在国外多次销售商品,将此类商品进口到具有有效国家EP的国家都需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换句话说,在其原产国将商品发放到流通中意味着仅在该国用尽商标的专有权,而不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其他国家自动用尽。

国际原则涉及用尽与在其原产国和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流通的商品相关的商标专有权。

区域主体与基于地域性的国际主体不同:在其中一个地区境内出售品牌商品会导致其他地区的专有权用尽。

在俄罗斯联邦,在欧盟 - 区域性国家,而在中国 - 实施国际专有权的国家原则。

国家EP在艺术中明确纳入俄罗斯立法。 RF CC的第1487条规定,对于在东主直接或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RF领土内流通的货物,商标专用权的用尽。

因此,必须获得品牌所有者的同意才能将带有原始标记的商品导入RF。

根据俄罗斯有效的立法,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对商标的任何使用均属非法行为(RF CC第1484条)。指定的文章仅提供商标可能使用的临时清单。

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被视为使用商标的特定方式。

未经品牌所有人同意而进口原始商品构成非法使用所有者品牌,并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所有人有权享受一般规则所设想的补救措施 - Art。 RF CC的1252(权利承认,禁止使用等),以及特殊规则 - 艺术。 RF CC的1515(偿还损失或赔偿的索赔)。

上述权利也适用于因在俄罗斯平行进口产品而侵犯其权利的外国商标所有人。大多数情况下,受平行进口影响的业主提出要求禁止进口标记产品的进口商,包括禁止进口,销售和销售,以及赔偿要求。声称的赔偿金额通常在100万卢布之间变动。到5毫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只赔偿索赔额的一半。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对LONGINES,OMEGA,RADO在RF领域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始手表提出的商标所有人公司的赔偿要求表示满意,但将索赔金额减少到250万卢布。赞成每个原告。在此过程中,法院没有支持其中一名被告不可能将用尽的领土原则应用于互联网的论点(RF SAC关于拒绝将案件移交给RF SAC主席团的日期为15.07的裁决。 2014年第SAC-12583/13号)。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可以找到商标所有人对进口商提出的破纪录的赔偿金额。例如,其中一个案件的医疗设备商标所有人要求赔偿20,000卢布。 (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根据案件号А76-17672/ 2013作出的决定)。

KRUSOVICE品牌所有者并不那么幸运,法庭将赔偿金额从100万卢布减少。 (每次违规实例10,000卢布 - 原装标记100瓶进口)至30,000卢布(莫斯科地区审计委员会于2013年2月25日根据案例号А40-23850/ 12-27-216作出的决定)

东主有权要求进口商退出流通并销毁进口商品吗?

这些要求,特别是以违反者为代价的撤销流通和破坏,商标所有人只能针对假冒商品提出这些要求。根据有效规则(RF CC第1515条),假冒商品是指带有非法放置商标的商品或类似标记的混淆程度。另一方面,反恐途径是假的。

例如,在涉及保时捷卡宴S商标所有人的众所周知的案件中,法院没有理由承认进口汽车是假冒产品。这是因为汽车有东主自己放置的原始标记。 (RF SAC于2009年2月3日根据案例号А40-9281/ 08-145-128作出的决定)。

平行进口的主题不能被视为假冒商品,因为它的生产和标记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有权。这意味着业主不能对向进口商出售假冒商品提供民事责任制裁作为惩罚。因此,机动油生产商MAGNATEC和EDGE向CASTROL LIMITED提起诉讼,要求特别要求撤回和销毁称为假冒商品的非法进口产品。但是,法院以上述理由驳回了这一指控(知识产权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根据第53-33004 / 2012号案件作出的判决)。

平行进口并非总是脱离合法的民事关系。因此,三年前,法院对违法者更加宽容,而不是对愤怒的品牌经营者。索赔解雇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有利于业主的司法判决的数量。法官的理由如下:由于所有人将货物放在国外流通,因此他的权利已经用尽,索赔也没有理由。因此,法院出于某种原因坚持国际用尽专有权的原则,而俄罗斯立法实际上纳入了国家原则。大多数此类决定被更高级的司法当局取消并不奇怪。

平行进口和行政责任

毫无疑问,对平行进口的违规者实施某些民事责任制裁,但行政制裁呢?

非法使用商标须承担行政责任(AOC第14.10条)。仲裁实践,特别是RF SAC全体会议于2011年2月17日第11号决定明确指出根据Art。的制裁。 AOC的第14.10条仅适用于涉及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的实体。因此,实行平行进口的企业家可能很容易呼吸,他们对非法进口独特商品的行政责任是安全的。

上文已经描述了由于平行进口而侵犯其权利的所有者可获得的法律补救措施。违规者通常使用哪些反驳?

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

违规者认为他/她进口的商品不是为了销售,而是因为儿童的游戏而被立即驳回,并且被立法机关视为未经证实。

在被告的立场中的关键论点是他/她的观点,即所有者的行为旨在限制竞争,只不过是对权利的滥用。事实上,上述论点反映了FAS的立场,即积极倡导正在考虑的进口类型合法化。这种合法化的积极影响可见于竞争激励,供应链扩张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满意度。

当然,上面写的所有内容都不符合国际公司的利益,因为国际公司希望垄断其产品并不加干扰地向销售商出售其销售条款。

目前,即使是FAS支持的小型企业代表也无法向RF CC游说适当的修改,这将使平行进口合法化。在结合RF SAC和RF SC之后更是如此。与此同时,小型进口商应该担心仲裁法庭的司法程序,之后他们可能很容易被要求分手。


2019年1月22日


大卫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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